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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电厂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三、本案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经审查,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人确为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但原二审系对原一审裁定驳回沈阳热电厂的起诉而进行的裁决,解决的是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审理的问

三、本案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经审查,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人确为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但原二审系对原一审裁定驳回沈阳热电厂的起诉而进行的裁决,解决的是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审理的问题。对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经二审法院撤销后,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二审法院须重新组成合议庭,故,本案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再次参与本案的实体审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沈阳热电厂此项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热电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热电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