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经审查,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人确为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但原二审系对原一审裁定驳回沈阳热电厂的起诉而进行的裁决,解决的是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审理的问题。对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经二审法院撤销后,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二审法院须重新组成合议庭,故,本案原二审合议庭成员再次参与本案的实体审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沈阳热电厂此项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热电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热电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