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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义、主民霞等与苏德义、主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三)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苏德义及主民霞自称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三)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苏德义及主民霞自称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对于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苏德义及主民霞承担。但该二人所提交的苏德义向案外人汇款的凭证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既不能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无法证明苏德义与钱学振就涉案借款明确约定为苏德义的个人债务,亦无法证明涉案借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对苏德义、主民霞的此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关于二审法院确定的利息是否有误问题。苏德义与钱学振之间并未约定涉案借款利息,但无论是钱学振还是苏德义均认可《承诺书》中赔偿300万元经济损失系违约金性质,因此,苏德义除应当承担偿还涉案316.5万元借款本金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苏德义在一审答辩中提出了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并要求予以调整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结合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以涉案借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确认钱学振因苏德义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此损失的认定并未超过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苏德义、主民霞的此项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德义、主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德义、主民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