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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上述事实表明,海天公司在异议程序结束后虽然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但是随后依据新的理由和证据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争议撤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争议商标在获准注册后进行实际使用亦是其权利人的

上述事实表明,海天公司在异议程序结束后虽然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但是随后依据新的理由和证据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争议撤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争议商标在获准注册后进行实际使用亦是其权利人的合法行为,但是该使用行为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当被维持的当然理由。争议商标是否予以撤销应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海天公司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商标,均是以“海天”为显著识别部分,一审法院根据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海天”商标在2002年以前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以“海天”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妥。

以“海天”为主要部分的引证商标,因持续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且被消费者所熟识,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海天”文字,排列组合也完全一致,引证商标的拼音也指向“海天”的中文读音,二者仅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基本相同的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构成了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妥。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醋、调味品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汽水等分属不同的类别,但均属于食品,与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正当利用“海天”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致使海天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海纳百川公司法定代表人除争议商标外,先后在第29、30、32类等商品上注册了“金典”、“莫斯利安”、“亚马逊”、“好时”、“午后红茶”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争议商标持有人的字号不断变更,先后使用“皖炉酒业”、“皖家酒业”、“华泰日升”、“王老吉乳业”等等,在其宣传广告中还使用“海天集团”名称。海纳百川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仅变更了一次企业名称,其后经过了两次商标转让的主张,与上述事实并不矛盾,也不影响二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所作出的客观认定。

综上,二审法院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海纳百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包 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