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陈龙主张的其他事由能否成立问题。再审申请中,陈龙并未向本院说明其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亦未说明本案存在一、二审法院未调取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因此,陈龙所提出的一、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范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