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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金紫阳农技公司提出将本案移交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金紫阳农技公司提出将本案移交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21-2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