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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三门峡市海联成品油零售有限责任公司、平陆县海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海联成品油公司认为该案应当分别诉讼,且涉及2014年9月5日和2014年9月11日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合同纠纷应当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海联成品油公司认为该案应当分别诉讼,且涉及2014年9月5日和2014年9月11日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合同纠纷应当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