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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港务国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渡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港务船舶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港务船舶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