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涉服务费、配件费等53万余元,应否与天龙公司本案欠款相抵的问题。首先,天龙公司以服务费、配件费抵其欠款的主张,与双方《还款协议》约定不符,缺乏合同依据。其次,原审判决已明确其可另行主张。天龙公司以原审判决未扣减上述相关费用为由主张本案应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龙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