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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关于案涉服务费、配件费等53万余元,应否与天龙公司本案欠款相抵的问题。首先,天龙公司以服务费、配件费抵其欠款的主张,与双方《还款协议》约定不符,缺乏合同依据。其次,原审判决已明确其可另行主张。天龙公司

关于案涉服务费、配件费等53万余元,应否与天龙公司本案欠款相抵的问题。首先,天龙公司以服务费、配件费抵其欠款的主张,与双方《还款协议》约定不符,缺乏合同依据。其次,原审判决已明确其可另行主张。天龙公司以原审判决未扣减上述相关费用为由主张本案应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龙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