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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卫东、蒋云飞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证据2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存储卡,其中MMC110采用已连接到外部上的主机220发送以MultiMediaCard规格为标准的存储卡指令的方法,具有进行为机密数据保护或个人认证等所需要的加密处理的安全处

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证据2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存储卡,其中MMC110采用已连接到外部上的主机220发送以MultiMediaCard规格为标准的存储卡指令的方法,具有进行为机密数据保护或个人认证等所需要的加密处理的安全处理功能;主机220,例如,相当于移动电话;MMC110具有MMC外部端子140、控制器芯片120、闪速存储器芯片130和IC卡芯片150;IC卡芯片150具备用来进行运算处理的CPU(微型计算机)158、用来存储数据(包括程序)的ROM159和RAM160和EEPROM162、用来运行与加密/解密有关的处理的加密协处理器163、用来与外部进行数据的发送接收的串行接口161,这些都可借助于总线进行连接;除去标准存储卡指令(用来对闪速存储器芯片130进行存储的指令)之外,MMC110必须通过一种外部接口来接受执行安全处理的指令;控制器芯片120,具有取决于MMC110所接收到的指令究竟是标准存储卡指令还是实行安全处理的指令,选择应存取的芯片来分配指令的功能;倘若用该发明,如果接收到的是标准存储卡指令,则选择闪速存储器芯片130,就可以对之发送闪速存储器指令以读写主数据,如果接收到的是执行安全处理的指令,则选择IC卡芯片150,就可以对之发送的IC卡指令进行安全处理。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MMC110能够起到实现手机通讯与安全处理相分离的作用。此外,证据2还列举了SD接口等多种存储卡接口的实施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扩展存储卡接口相接近,且证据1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均涉及提高手机用户数据的安全性,两者的技术领域相近。因此,证据2中存在将其所公开的存储卡及相应接口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得出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冯卫东等再审申请人关于因证据2中IC卡接口与本专利不同、证据1与证据2之间的联系性较差故不存在将证据1、2结合的技术启示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就区别技术特征3和4而言,通过时序读写方式菜单进行读写,为了提高安全性对所传送的数据进行加密以及使用电子密押、密押密钥、密钥加密处理方法对通讯信息进行加解密处理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1公开了通过用户密码、移动终端标识、外部加密设备标识号码、公开/私有密钥等交叉组合校验来增强移动支付安全性的内容。可见,证据1中也给出了采用支付信息、数据发送者手机号码、通讯密钥等进行交叉组合校验,以提高安全性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证据1的基础上选择由改良手机扩展存储卡提供者对数据处理程序进行发布并写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亦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5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5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第18454号决定和一审、二审判决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冯卫东等再审申请人关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冯卫东等再审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问题

如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冯卫东等再审申请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张行政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冯卫东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卫东、蒋云飞、居世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审 判 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