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进利所称三亚市人民政府要求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退案,二审法院未委托其他部门测绘鉴定、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因周进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亚市人民政府存在“要求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退案”的行为,对周进利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无法测绘系因各方当事人对第01110号《土地证》的具体范围有争议,另行委托其他部门亦无法进行测绘,故周进利关于二审法院不履行职责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周进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进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 余逸纯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