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程序问题。翟敏江主张二审合议庭组成随意、未提前告知的依据是其听到的谈话,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翟敏江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回避,该邮箱面向公众,其并未向合议庭确认,故其主张二审法院未对此回应即作出本案二审裁定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支持。 关于证据调取问题。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翟敏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一审法院对此没有回应,存在程序瑕疵,但因本案不存在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二审认定上述瑕疵不能导致撤销一审裁定的后果,并无不当。因本案并未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不存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明被诉土地证合法性的情况。 关于一、二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翟敏江一审诉讼请求为撤销濮阳市人民政府为新世纪公司颁发的濮国用(2005)字第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所有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登记行为,后增加请求撤销濮国用(2010)第00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上述两个土地使用权证与案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翟敏江主张其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请已包含在本案的诉请中,缺乏事实依据。由于翟敏江一审时未在法定时间内增加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告知另行起诉,并无不当,其认为一、二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亦不能支持。 关于一审裁定上诉期限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出(2014)濮中法行初字第16-2号行政裁定,纠正了(2014)濮中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中关于“十五日上诉期限”的笔误,该再审申请事由已不存在。 综上,翟敏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敏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书 记 员 张海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