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瑞华、曹志勇在一审中通过邮箱提出回避申请问题。如上所述,二审认为此种方式不能保证合议庭收到,并无不当。王瑞华、曹志勇在上诉中主张的一审裁定问题,二审裁定已有论述,其申请再审没有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不予支持。二审裁定书中存在将当事人论述为与本案相关的另一案件当事人丁喜梅的地方,应予以纠正,但此不影响王瑞华、曹志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不能构成再审本案的事由。 关于王瑞华、曹志勇诉请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问题。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案涉土地使用权证是由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王瑞华、曹志勇主张其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请已包含在本案的诉请中,不能支持。由于其一审时未在法定时间内增加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告知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瑞华、曹志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志勇、王瑞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书 记 员 张海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