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马龙宝与河南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再审申请人及金湖公司均主张被申请人宏景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决算审批表”系伪造。经审查,案涉工程9#、10#、13#、14#楼的工程决算表有施工方马龙宝的签名,12#、18#、22#和25#、26#、29#、30#、物业用房楼的工程

再审申请人及金湖公司均主张被申请人宏景公司提供的三份“工程决算审批表”系伪造。经审查,案涉工程9#、10#、13#、14#楼的工程决算表有施工方马龙宝的签名,12#、18#、22#和25#、26#、29#、30#、物业用房楼的工程决算表有施工方代表李世林(李思林)的签名,并加盖有金湖公司的单位印章。金湖公司作为补充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工程决算表上对实际施工人马龙宝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对于李世林(李思林)所签的两份“工程决算审批表”,经查阅两审卷宗,一审庭审中,李世林除对决算表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外,认可决算表上的签名是其所签,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虽然李世林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于其申请鉴定的理由不足,且已超出申请期限,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甲供材料单价的证据虚假,认为其只签了数量,没有签价格,价格系被申请人后加改的。但再审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不能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原判决以工程决算审批表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起诉讼时,其在起诉状中自认已收到宏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070万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又对其自认作否认表示,并称收到宏景公司支付的款项为2838.725871万元。因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判决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亦无不当。

四、关于原判决是否侵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问题

再审申请人主张审判人员侵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但是,再审申请人就此主张未提交证据材料,不能认定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综上,马龙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龙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明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代理审判员 刘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巧云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