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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同一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同一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