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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创元铝业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创元铝业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