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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霞与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关于二审程序问题。田军霞主张二审合议庭组成随意、未提前告知的依据是其听到的谈话,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田军霞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回避,该邮箱面向公众,其并未向合议庭

关于二审程序问题。田军霞主张二审合议庭组成随意、未提前告知的依据是其听到的谈话,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田军霞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回避,该邮箱面向公众,其并未向合议庭确认,故其主张二审法院未对此回应即作出本案二审裁定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支持。

关于证据调取问题。田军霞二审时并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且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本案不存在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即使存在一审裁定未对田军霞调取证据申请作出回应的问题,亦不能导致撤销一审裁定的后果。因本案并未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不存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明被诉土地证合法性的情况。

关于一、二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经一审法院释明,田军霞坚持要求撤销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因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案涉濮国用(2005)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田军霞主张其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请已包含在本案的诉请中,缺乏事实依据。由于田军霞一审时未在法定时间内增加对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告知另行起诉,并无不当,其认为一、二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支持。

关于一审裁定对于上诉权表述错误问题。一审裁定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确有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案裁判结果并不造成影响,不能仅以此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

综上,田军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军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