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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综上,盛能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不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盛能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不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晋山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