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邱普根应否承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问题。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邱普根属于罗浮宫公司诉请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受益者,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安旭公司、时代广联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邱普根的该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缺乏扎实有效的证据佐证。本案中,安旭公司自述受邱普根委托发布广告,并与其签订了《网站广告合同》,据此安旭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网络广告的发布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安旭公司、时代广联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邱普根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邱普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