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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案争议源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O02)咸渭经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瑞新公司针对该生效判决已作出裁判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行起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争议源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O02)咸渭经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瑞新公司针对该生效判决已作出裁判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行起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瑞新公司以案涉债权经转让由其继受,债务经企业间兼并由他人承受为由,主张其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瑞新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瑞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