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源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O02)咸渭经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瑞新公司针对该生效判决已作出裁判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行起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瑞新公司以案涉债权经转让由其继受,债务经企业间兼并由他人承受为由,主张其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瑞新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瑞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