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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孚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河北省藁城市棉浆厂企业借贷纠纷、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藁城区政府不服河北高院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藁城区政府是否应对棉浆厂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再审判决已有定论。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有依法应当追加的理由,任何超出或违反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所作出的追加裁定均

藁城区政府不服河北高院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藁城区政府是否应对棉浆厂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再审判决已有定论。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有依法应当追加的理由,任何超出或违反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所作出的追加裁定均是错误的。河北两级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以下错误:(1)孚厚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藁城区政府是棉浆厂的开办单位。棉浆厂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石家庄中院没有任何证据认定藁城区政府对棉浆厂出资不实。(3)转让后的5407万元债务属于棉浆厂的债务,不是藁城区政府的债务。河北高院认为5407万元债务属于棉浆厂与生俱来的债务,在棉浆厂成立之时即背负原本属于藁城区政府的债务,没有事实依据。2、追加藁城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属于让其重复承担责任。3800万元并不属于棉浆厂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藁城区政府已经将自己所有的3800万元款项,全部转付给棉浆厂,应当依法认定为其全部注入了2800万元注册资金。要求藁城区政府承担2800万元注册资金出资不实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以上理由,藁城区政府请求撤销河北高院(2014)冀执复字第99号执行裁定、石家庄中院(2013)石执审字第00233号执行裁定、(2013)石法执综字第008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石家庄中院、河北高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关于化纤厂产权股份转让的《会议纪要》内容包括:藁城区政府将其在化纤厂57.85%的全部产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藁城区政府以银行贷款注入企业的2965万元资本金及至1996年9月20日前化纤厂所发生的亏损藁城区政府应承担的2442万元,合计债务5407万元,在签约前由市政府从化纤厂名下转出,3800万元产权转让款由买方3年内付清。会议还约定:5407万元债务由各金融单位承担转借金额。产权转让款3800万元按各金融单位的转借比例偿还各金融单位。另外1607万元以上年度化纤厂所纳税款为基数,自转让后企业生产正常之日起,由新增增值税藁城留成部分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偿还金融单位借款,直至还清为止。1997年2月至1998年5月28日,以棉浆厂的名义共向藁城支行归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此后,藁城支行债权经多次转让,最终由孚厚公司受让。上述事实经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藁城区政府是否为棉浆厂的开办单位,其是否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化纤厂产权转让《会议纪要》约定,藁城区政府将化纤厂57.85%的全部产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藁城区政府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注入化纤厂的2965万元资本金,以及化纤厂亏损的应由藁城区政府承担的2442万元,共计5407万元债务从化纤厂名下转出。该5407万元债务由各金融单位办理转借手续,3800万元转让款,按各金融单位的转借比例予以偿还。会议当日,藁城市经贸局在藁城市工商局直接办理了棉浆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棉浆厂与相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承接了上述债务。3800万元转让款到位后,也是由藁城市国资办将偿还银行转借款的3318万余元款项转入棉浆厂账户,再由棉浆厂偿还银行。据此,棉浆厂实际上是为政府承接5407万元债务而设立,并由藁城区政府内设机构在工商部门直接注册成立,可以认定藁城区政府为棉浆厂的开办单位。

棉浆厂没有企业档案和工商登记材料,不符合企业正常设立程序。该厂设立后,无生产场地和企业人员,不能认定是以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企业。根据《会议纪要》约定,藁城区政府转让化纤厂产权所得的3800万元,须按比例偿还各金融单位。实际操作过程是通过棉浆厂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棉浆厂的名义偿还银行借款,而棉浆厂偿还银行借款的资金来源,正是藁城区政府转到其账户上的化纤厂产权转让款3318万余元。这部分款项实质上是用于偿还《会议纪要》确定的5407万元金融债务,并非用于棉浆厂的生产经营,不能认定为藁城区政府对棉浆厂的注册资金。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藁城区政府对棉浆厂2800万元注册资金履行了出资义务。河北高院认为藁城区政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本案687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不存在由藁城区政府重复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再审判决亦载明,如孚厚公司认为棉浆厂没有注册资金,藁城区政府对其出资不到位,其仅可要求藁城区政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故石家庄中院以藁城区政府出资不实为由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存在与本院再审判决冲突的问题。河北高院(2014)冀执复字第99号执行裁定驳回藁城区政府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藁城区政府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 燕

代理审判员  刘慧卓

代理审判员  乔 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