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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瑞荣与林文星、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瑞荣。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保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文星。 原审被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瑞荣。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保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文星。

原审被告: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鸿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保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源发(福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瑞荣因与被申请人林文星、原审被告惠安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源发(福建)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瑞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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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