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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现金交易的习惯,陈述的交易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审判决鑫鑫公司偿还锦嵘公司借款721万元,并无不当。鑫鑫公司申请再审提出该721万元含有高额利息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

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现金交易的习惯,陈述的交易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审判决鑫鑫公司偿还锦嵘公司借款721万元,并无不当。鑫鑫公司申请再审提出该721万元含有高额利息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鑫鑫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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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