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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诗昌、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只有依性质可以折价或者拍卖的工程的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依据贺诗昌与和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贺诗昌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更重要的是,由于原判决已认定贺诗昌与和谐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贺诗昌没有建筑资质而无效,因而即使认定贺诗昌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也不应支持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贺诗昌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本案中涉及双龙建筑公司、李凤贵以及李杰等买受人。而且和谐地产公司与建磊公司签订的《结算工程款协议》(该协议是贺诗昌起诉的依据之一)约定,“根据《施工合同》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本案所涉工程款由和谐地产公司向建磊公司支付。也就是说,案涉工程款应与贺诗昌无关。故辽源农商银行提出的要求追加双龙公司、李凤贵、建磊公司等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具有合理性,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外,原判决亦未就贺诗昌与建磊公司的关系予以说明。

综上,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