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与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后,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值的95%,预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无息)。案涉工程陆续于2006年5月15日、6月11日、10月15日竣工,于2007年6月15日经验收合格。上

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后,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值的95%,预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无息)。案涉工程陆续于2006年5月15日、6月11日、10月15日竣工,于2007年6月15日经验收合格。上述事实表明,中油公司在国力公司竣工后,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其向国立公司支付95%工程价款的条件不成就,保修金亦无法起算。一审判决基于中油公司怠于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推定工程于2006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中油公司于此时支付95%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保修金返还时间从此时起算,适用法律并无不妥。国力公司在拖延履行验收合同义务情形下,主张以其组织竣工验收之日作为支付95%工程价款条件成就之日,保修金从此时起算的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中油公司供材的材料款是否应下浮10%的问题。

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优惠下浮10%,下浮计算的基础包括中油公司供应材料,一审判决认为上述约定违反公平原则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述约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3日签署的《对账情况说明》,明确载明工程款金额为6366647元,材料款金额为10063890.40元,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进行了变更约定,即中油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计入工程价款或者说其应当给付的工程结算价款中,不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下浮10%计算工程结算造价。一审判决虽然对中油公司供材的材料款下浮的约定认定无效不当,但认定该部分材料款不予下浮10%,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中油公司主张其供材的材料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下浮10%后计算工程价款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中油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唐 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