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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祥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从山东永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鲁永晟基司鉴字(2010)第017号文博家园2#楼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来看,竹胶板制作调整费用为l493394.75元。据此,一审认定应在凌云公司已完工程造

从山东永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鲁永晟基司鉴字(2010)第017号文博家园2#楼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来看,竹胶板制作调整费用为l493394.75元。据此,一审认定应在凌云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中增加1493394.75元,并判决浩岳公司支付凌云公司工程欠款268778.85元及相应利息。对此,在浩岳公司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认定竹胶板制作调整增加的费用l493394.75元不应计入凌云公司已完工程造价存在瑕疵,但判令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正确。凌云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判决超出上诉请求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凌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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