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两地法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是否妥当问题。本案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分别受理两案而形成管辖权争议,作为上级法院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两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后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两案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了滕国辉、赵微、郭桂英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本院认为,产生管辖权争议的人民法院之间协商解决争议,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处理管辖权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案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管辖权争议经辽宁省、浙江省两地高级法院协商一致解决,与法律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有同等效力。管辖权争议问题解决后,与争议相关的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一并处理完毕。 综上,再审申请人滕国辉、赵微、郭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滕国辉、赵微、郭桂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弘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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