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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忠福抢劫、强奸、放火、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1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岳忠福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11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岳忠福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雷

代理审判员  张昊权

代理审判员  许常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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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