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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一、本案是否应以借款合同确定管辖问题。本案中,原债权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债务人为高平煤矿。1999年12月,原债权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山西公司,债务由兰花公司承接,此时,信达山西公司与兰花公司之间形成债权

一、本案是否应以借款合同确定管辖问题。本案中,原债权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债务人为高平煤矿。1999年12月,原债权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山西公司,债务由兰花公司承接,此时,信达山西公司与兰花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双方虽于2000年11月签订以股抵债协议书,但因兰花公司未能履行该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未消灭,故不能认定两者之间形成股权法律关系,仍应以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解决纠纷,故原审裁定以借款合同关系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

二、关于是否存在管辖争议问题。根据卷宗材料记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原告信达山西公司诉被告兰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兰花公司诉被告信达山西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两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诉讼,且两地法院均已发生立案受理的情况。

三、关于两地法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是否妥当问题。本案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因分别受理两案而形成管辖权争议,作为上级法院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两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后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兰花公司诉信达山西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移送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2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了兰花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本院认为,产生管辖权争议的人民法院之间协商解决争议,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处理管辖权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案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管辖权争议经北京市、山西省两地高级法院协商一致解决,与法律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有同等效力。管辖权争议问题解决后,与争议相关的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一并处理完毕。

综上,再审申请人兰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