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林平、陈常娟、李赛平与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玉柴天津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三、金亚公司、李林平、陈常娟、李赛平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

玉柴天津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三、金亚公司、李林平、陈常娟、李赛平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本院认为:经本院再审审查阶段询问各方当事人以及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玉柴天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主要依据为2010年度广西玉柴公司与金亚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2011年度、2012年度玉柴天津公司与金亚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广西玉柴公司、玉柴天津公司以及金亚公司三方签订的7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及玉柴天津公司与金亚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往来对账单》等。在该《应收账款往来对账单》上面明确了金亚公司尚欠货款146754896.09元。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明确该尚欠货款146754896.09元包括了基于玉柴天津公司与金亚公司双方之间经销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广西玉柴公司、玉柴天津公司以及金亚公司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上述有关协议关于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并不一致,包括了约定由天津的法院管辖以及广西的法院管辖等不同的情形。玉柴天津公司根据上述证据一并提起本案诉讼,但是任何一种管辖条款的约定均不能够适用于全部纠纷,因此本案不应当以约定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从玉柴天津公司的诉讼请求看,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因涉及到受让之债以及买卖合同之债,无法确定统一的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的有关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玉柴天津公司起诉主张的标的额超过1亿元,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的情况,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综上,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金亚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立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