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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辉与曹建华、常州绿港燃料有限公司、江苏绿钢涂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明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肖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及该院裁定驳回原告肖辉的起诉是否正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肖辉诉江苏绿钢公司、江阴华明公司、曹建华、杨叶龙、黄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肖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及该院裁定驳回原告肖辉的起诉是否正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肖辉诉江苏绿钢公司、江阴华明公司、曹建华、杨叶龙、黄源、王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肖辉诉江苏绿钢公司、江阴华明公司、曹建华、杨叶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即两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均是以涉案《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为基础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保证的法律关系,区别在于前者的被告包括债务人,后者的被告不包括债务人。肖辉在两案诉请的主要内容均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请求法院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借款保证法律关系,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肖辉诉江苏绿钢公司、江阴华明公司、曹建华、杨叶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相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尚未发生效力前,因无法判定刑事判决是否影响肖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肖辉以相同诉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肖辉的起诉并无不当。此外,肖辉提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锡商初字第0022号案处理不当的问题,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不需要出具裁定书,且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上诉人肖辉的上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闻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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