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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梁有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四)关于二审法院认定段德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误的问题。湖南高院认定广东四建公司同意段德根以“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的名义组织涉案项目施工,段德根相关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认为,段德根的行为不

(四)关于二审法院认定段德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误的问题。湖南高院认定广东四建公司同意段德根以“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的名义组织涉案项目施工,段德根相关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认为,段德根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湖南高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广东四建公司对梁有前出借资金承担清偿责任,其判决结果可予维持。

综上,广东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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