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二审法院认定段德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误的问题。湖南高院认定广东四建公司同意段德根以“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的名义组织涉案项目施工,段德根相关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认为,段德根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湖南高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广东四建公司对梁湘雄出借资金承担清偿责任,其判决结果可予维持。 综上,广东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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