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建置业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的第三项反诉请求是:要求天翼营销公司返还因自行拆除损失的装饰工程款(张晓波施工部分)3388260元。理由是,天翼营销公司私自将装修好的玻璃隔板、房全部拆除,损失按照造价计算是3388260元,天翼营销公司应支付私自拆除造成的损失。该诉求明确,其陈述的理由与诉求一致。一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对拆除的玻璃隔板及附属物损失要求天翼营销公司承担332092.44元符合宽建置业公司的反诉主张。一审判决后,宽建置业公司上诉亦是要求支持反诉请求,并无法院将反诉请求错误审理问题。申请再审期间,宽建置业公司要求天翼营销公司在其撤场后,对宽建置业公司垫付的装修款425.1882万元予以赔偿的主张与反诉请求不符,要求支付合同结算款276.392万元超出反诉请求。宽建置业公司称原判决将宽建置业公司赔偿垫付款的反诉请求当作赔偿装修损失处理,错误理解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宽建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宽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