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承租人汉城医药公司与出租人红太阳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仓库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故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汉城医药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仓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法院未对红太阳公司提供的《西安市沣渭新区7.14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质证,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经查明,2012年6月7日,在本案一审期间,法院向汉城医药公司送达了《西安市沣渭新区7.14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汉城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宏签收了该报告。汉城医药公司签收该报告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报告的意见,故原审法院未对报告组织质证并无不当。此外,红太阳公司虽然以租赁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亦查明,在一审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明已明确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以书面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故原审法院以财产损害纠纷作出判决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汉城医药公司再审申请所称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汉城医药公司承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汉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医药控股汉城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代理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