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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军区珞珈山招待所与武汉市珞珈科技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三)关于珞珈信息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不告不理”。一审时,省军区招待所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本案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2、珞珈信息公司返还租赁的房地产;3、

(三)关于珞珈信息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不告不理”。一审时,省军区招待所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本案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2、珞珈信息公司返还租赁的房地产;3、珞珈信息公司支付其逾期腾退房地产的占有使用费。二审时,军区招待所放弃了第3项主张。而珞珈信息公司在一、二审中并未提出任何反诉请求。申请再审中,珞珈信息公司要求省军区招待所赔偿驱逐其租户的损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珞珈信息公司可通过另诉主张权利。

综上,珞珈信息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珞珈科技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