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珞珈信息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不告不理”。一审时,省军区招待所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本案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2、珞珈信息公司返还租赁的房地产;3、珞珈信息公司支付其逾期腾退房地产的占有使用费。二审时,军区招待所放弃了第3项主张。而珞珈信息公司在一、二审中并未提出任何反诉请求。申请再审中,珞珈信息公司要求省军区招待所赔偿驱逐其租户的损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珞珈信息公司可通过另诉主张权利。 综上,珞珈信息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珞珈科技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