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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天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5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包头天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福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金刚,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52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包头天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福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金刚,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隆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纯玮,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人包头天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包头天伦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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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