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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董美灿因与被申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4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美灿(曾用名董荣灿)。 委托代理人:董炳。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4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美灿(曾用名董荣灿)。

委托代理人:董炳。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童剑云、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董美灿因与被申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73号驳回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员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张有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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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