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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老章因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老章。 委托代理人:王铭久,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燕,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老章。

委托代理人:王铭久,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燕,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翟老章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翟老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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