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商志才与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三)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枉法裁判的问题。商志才主张本案二审调解中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法院曾接待新和成公司所在的新昌县政府领导,因此存在人为因素干扰下的枉法裁判。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均不能证明二审

(三)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枉法裁判的问题。商志才主张本案二审调解中有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法院曾接待新和成公司所在的新昌县政府领导,因此存在人为因素干扰下的枉法裁判。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均不能证明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商志才也未提交枉法裁判的其他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商志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志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