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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华工程技术开发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三、江苏南华公司是否应当向建业庆松公司支付代做防腐、保温工作,代购铸铁管件的有关费用。建业庆松公司主张的代做工程、代购材料费用的请求,应由建业庆松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虽然建业庆松公司主张为江苏南华公司

三、江苏南华公司是否应当向建业庆松公司支付代做防腐、保温工作,代购铸铁管件的有关费用。建业庆松公司主张的代做工程、代购材料费用的请求,应由建业庆松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虽然建业庆松公司主张为江苏南华公司代做了防腐、保温工作,代购铸铁管件,提供桥架等,但建业庆松公司提交的往来函件系复印件,其他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与其证明的事项亦不吻合,故建业庆松公司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江苏南华公司委托其进行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和代购材料的事实。原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正确。

四、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经查,二审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以及最后陈述,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补充。故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符合法律程序,再审申请人建业庆松公司关于二审程序剥夺申请人辩论权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建业庆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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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