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罗添翼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文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3号

再审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文娟,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添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长江。

委托代理人:肖学宇。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罗添翼,一审第三人李长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对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