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来确定中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在该赔偿金额没有过分高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科维公司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利益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不予查明科维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妥,中铁公司据此主张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