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瑞士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关于焦点2。斯特劳勃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第17265号决定关于将夹持部件(杆件)圆形截面替换为u形截面、将具有内螺纹横孔的杆件替换为具有横向通孔的杆件且增设螺母的结构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

关于焦点2。斯特劳勃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第17265号决定关于将夹持部件(杆件)圆形截面替换为u形截面、将具有内螺纹横孔的杆件替换为具有横向通孔的杆件且增设螺母的结构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既缺乏证据支持,也没有充分论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申请再审时主张,上述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事实清楚,但仍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还主张,弯曲应力是连接管端卡箍式管接头的原有结构即对比文件1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缺陷,但该缺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试验可以预料到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技术缺陷一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产品的使用发现的,或者结合现有技术分析而得出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是否可以预料到与对其的改进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17265号决定在错误认定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结论不具有说服力。二审判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7265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捷英特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