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关 于 不 准 许 辉 瑞 公 司 作 为 共 同 被 申 请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通 知 (2014)行提字第8号 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辉瑞公司: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楚

关 于 不 准 许 辉 瑞 公 司 作 为 共 同 被 申 请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通 知

(2014)行提字第8号

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辉瑞公司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知行字第1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在本案再审审理期间,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将涉案专利(zl96195564.3)的专利权人予以变更,增加辉瑞公司为共同专利权人。2014年5月4日,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和辉瑞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辉瑞公司以共同被申请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有无再审诉讼的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的批复》(法释(2011)2号)对相关法律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和辉瑞公司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决定不准许辉瑞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