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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献和、赵琪与张晓燕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天苍茫》讲述中国军队最后一支骑兵连充满传奇与神秘历史的书,书中展示草原与骑兵的生活,如马与人的情感、最后一匹野马的基因价值,以及研究马语的老人,神秘的预言者,最后的野马在香港赛马场胜出的传奇故事。

《天苍茫》讲述中国军队最后一支骑兵连充满传奇与神秘历史的书,书中展示草原与骑兵的生活,如马与人的情感、最后一匹野马的基因价值,以及研究马语的老人,神秘的预言者,最后的野马在香港赛马场胜出的传奇故事。《天苍茫》中连长成天的父亲是原骑兵师的师长,司令员是山南骑兵连的第一任连长、成天父亲的老部下,成天从小暗恋司令员女儿兰静,指导员王青衣与兰静相爱,并促进成天与基因学者刘可可的爱情。《天苍茫》第52页,将名叫“忠实”的性情温和的战马给指导员当坐骑,《天苍茫》第137页,描写了1950年拍摄的纪录片,记录了当年的骑兵师,成为新兵入伍的教育片。《天苍茫》第94页,连长说:“骑兵消亡的那一天也是我的灵魂死亡的时候,我是为骑兵而活着的人,我将会随骑兵而去。”最后连长成天为救被困沼泽的研究人员牺牲。《雷剧》剧本第36页,高波将前指导员跑得又快又稳性子好的“大喇嘛”牵来交给常问天作为临时坐骑。《雷剧》结尾连长常问天为完成抓捕任务而牺牲。此外,《雷剧》中有关指导员孔越华与连长常问天之间关系的描述与《天苍茫》中指导员王青衣与连长成天关系的情节内容有相似之处。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复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雷剧》剧本及电视剧是否侵害《张剧》剧本及电视剧的著作权。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雷献和接触《张剧》剧本及电视剧并无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必要场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也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判断《雷剧》与《张剧》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将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结合张晓燕的主张,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关于张小燕提出《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相同的主张。首先,通过对《雷剧》与《骑马挎枪走天涯》比对,两作品都通过紧扣“英雄末路、骑兵绝唱”这一主题和情境描述了“最后的骑兵”在撤编前后发生的故事,可以认定《雷剧》题材主线及整体线索脉络来自《骑马挎枪走天涯》。其次,通过对《张剧》、《雷剧》以及《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的比对可以看出,四部作品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故四部作品的作者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因此,即便《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题材主线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认定《雷剧》侵害《张剧》剧本及电视剧的著作权,且《雷剧》的题材主线系来自最早发表的《骑马挎枪走天涯》,张晓燕关于《雷剧》的题材主线抄袭自《张剧》构成侵权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相同、相似的主张。鉴于《张剧》、《雷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均系以特定历史时期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题材作品,除了《骑马挎枪走天涯》受短篇小说篇幅的限制,没有三角恋爱关系或军民关系外,其他三部作品中都包含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这样的表现方式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张晓燕关于《雷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抄袭自《张剧》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语言表达及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主张。从语言表达看,如《雷剧》中“做个自由的‘牧马人’”与《张剧》中“做个牧马人”语言表达基本相同,但该语言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从故事情节看,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与情感的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故事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并不能当然得出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从《张剧》与《雷剧》两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及《天苍茫》两部小说的具体内容看,结合张晓燕一审提交的《雷剧》涉嫌侵害《张剧》的111个具体内容摘要及二审提交的《雷剧》与《张剧》78处相同、相似对比表,本院认为,《雷剧》与《张剧》除故事情节完全不同的部分外,其相同、相似的部分多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有的仅为故事情节中的部分元素相同,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二审法院认定《雷剧》与《张剧》六处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其中老部下关系、临时指定马匹等在《天苍茫》中也有相似的情节内容,其他部分虽在情节设计方面存在相同、相似之处,但有的仅为情节表达中部分元素的相同、相似,情节内容相同、相似的部分少且微不足道。整体而言,《雷剧》与《张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雷剧》与《张剧》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在《雷剧》中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雷剧》中的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