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鉴定专家是否出庭接受了王乃兵的质询。王乃兵认为鉴定专家未出庭针对其对《技术鉴定报告》所提出异议进行答复,《申请人问题答疑》应属无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专家组三位成员均出席庭审,并回答了王乃兵的提问。在二审法院第三次庭审中,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专家组成员张某出席,其提交了针对王乃兵所提质疑的书面答复《申请人问题答疑》,并当庭接受王乃兵的询问。王乃兵在上述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申请人问题答疑》由鉴定专家组成员张某提交并当庭转交给王乃兵,应认为是代表鉴定专家组的答复。王乃兵以《申请人问题答疑》无鉴定专家签字,每个问题亦未标明答疑人为由,主张《申请人问题答疑》无效,理由并不充分,本院难以采信。 第三,关于《技术鉴定报告》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王乃兵以《现代永磁电机理论与设计》、《永磁电机》、《电机结构》、200910064616.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件、wo2006/003799a1号日本专利pct国际申请公开文件等,主张《技术鉴定报告》错误认定公知技术。本院认为:《现代永磁电机理论与设计》和《永磁电机》在介绍永磁同步电动机的结构、转子磁路结构时,提及了钕铁硼这种永磁材料。《电机结构》则重点介绍了电机的各部分结构组件。上述书籍并未涉及相关金属加工工艺,不能推翻《技术鉴定报告》关于锻造和精铸这种金属加工工艺属于常规技术的结论,亦不能证明《技术鉴定报告》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存在错误。200910064616.4号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和wo2006/003799a1号日本专利pct国际申请公开文件亦不存在与本案公知常识认定有关的现有技术内容。故而上述书籍和专利申请文件均不能说明《技术鉴定报告》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存在错误。 综上,二审法院采信《技术鉴定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无不当,王乃兵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是否剥夺了王乃兵的辩论权 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论的权利,其主旨在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表达其主张或者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辩论情况对事实和法律问题予以评判,不采纳当事人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剥夺当事人辩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在三次开庭中均给予王乃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王乃兵亦针对《技术鉴定报告》对鉴定专家进行质询,并发表了意见。二审判决对于王乃兵针对《技术鉴定报告》所提的21点疑问亦给予了归纳和总结,并对认定王乃兵的质疑不能成立的理由予以解释和说明。因此,二审法院并不存在剥夺王乃兵辩论权的情形,王乃兵的相应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乃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乃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