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亦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且被诉侵权产品面积较大的情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大连人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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