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与其他安全软件的提供者进行合作,对其搜索结果中存在安全风险的网站进行标注。奇虎公司认为这一方面说明搜索引擎服务需要此种风险提示,另一方面如果只允许搜索引擎经营者自身插标而不允许他人为同样行为的话,会损害公共利益。对此,本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其行为的自由度与未经许可对他人服务的干预度显然不可同等对待。奇虎公司亦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其在听证中陈述其安全软件会直接屏蔽其搜索结果中被认为是危险的网站。奇虎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搜索结果可以采取此种措施,却不可能因此而主张有权对其他搜索引擎采用同样的手段。其次,安全软件提供者未经许可对他人搜索结果添加警示图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前所述,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奇虎公司并未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能因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反推“不允许该行为就有害于公共利益”的结论。 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服务提供者有足够的动力向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吸引用户,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奇虎公司称搜索引擎基于利益考量,不一定能够公允地揭示信息风险,比如针对其付费用户。对此,本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其首先有义务遵守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地进行服务;其次,其所提供的服务的品质也会直接影响其企业的竞争力和利益。如果百度搜索引擎所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的有害信息,或者其纵容自己的付费用户利用其推广服务损害网络用户利益,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自然会承担相应的后果,如违反法律法规所导致的相应责任,或者网络用户的流失等。这些同样不是奇虎公司安全软件对其搜索引擎结果进行干预的理由。奇虎公司自己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使用自己的安全软件直接屏蔽搜索结果中被认为是危险的网站,此种服务模式系其自主选择,也可能凭借该特点为其用户所青睐。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各具特色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这才是市场竞争的活力和消费者福利所在。如奇虎公司在本案中所做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对他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干预的行为,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好办法,反而有可能引起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不利于良好竞争秩序的形成。 况且,奇虎公司如果检测到百度搜索结果中存在有害信息,除了以通常方式对用户电脑进行安全防护之外,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分享信息,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披露等,实现安全软件的社会价值和功能。虽然这些方式不能使其所做工作和努力显著地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但其更体现了安全软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对其他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尊重,更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互联网生态。 关于在网址导航站的百度搜索框中设置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相关网页内容的下拉提示词等行为。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奇虎公司设置的下拉提示词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而非以该提示词为搜索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在用户设置其他搜索方向时仍插入与该搜索方向关联性很小的提示词,如在用户搜索mp3、图片甚至地图时仍然插入相关影视剧提示词,点击即进入奇虎公司经营的相关页面。在用户并未输入搜索关键词、仅选择了搜索方向时也会进入奇虎公司相关网页。上述行为干扰了百度网站正常的搜索服务以及用户对百度搜索结果的正常使用,有可能引导用户访问与其搜索目的无关的网站,而且该行为不出于任何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是为奇虎公司网站获取更多用户访问量的手段,超出了正当的商业竞争的限度,二审法院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本院对奇虎公司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奇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