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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关于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在葡萄酒商品等上使用“武当红”及书法体“武当红”标识是否侵害仙尊公司“武当红”注册商标权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至迟于2009年11

关于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在葡萄酒商品等上使用“武当红”及书法体“武当红”标识是否侵害仙尊公司“武当红”注册商标权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至迟于2009年11月开始在《楚天都市报》、《东风汽车报》、《十堰日报》、《十堰晚报》、《武汉晚报》等报刊上进行持续的广告宣传,早于仙尊公司申请注册“武当红”商标的日期,且地域覆盖了仙尊公司住所地和产品销售地。至仙尊公司2010年5月申请注册“武当红”商标时,神武天滋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使其“武当红”葡萄酒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和市场知名度。仙尊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仙尊公司认为该条款不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而只适用于行政确权案件。本院对此不予认同。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前提是注册商标本身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是合法取得的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是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获得的,在先使用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商标本身的注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无效请求,其同样可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以此为由提出不侵权的抗辩。二审法院认定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使用“武当红”标识不构成对仙尊公司“武当红”商标的侵害并无不当,仙尊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且二审法院要求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合理避让仙尊公司注册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使用时将“山斟”与“武当红”结合使用,以与仙尊公司注册商标相区别,对仙尊公司的商标权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和保护。

仙尊公司主张天滋武当红公司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而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与上述使用“武当红”、书法体“武当红”标识的行为是相同的。如上所述,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及包装、宣传资料、网站上使用“武当红”、书法体“武当红”标识不侵犯仙尊公司五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该标识在作为商标使用的同时,是否也是在突出使用天滋武当红公司的企业字号,对于不侵权的结论不产生影响。

关于

http://域名是否侵犯仙尊公司五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均已查明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系神武天滋公司、天滋武当红公司用于销售其产品的网站,该两公司称该域名非其注册不能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考虑到仙尊公司“武当山及图”、“武当及图”、“武当道及图”、“武当”四个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域名中主要识别部分“wudanghong”与其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混淆并无不当。而该域名注册时间同样早于仙尊公司“武当红”商标的申请时间,故也不构成对“武当红”商标的侵害。

综上,仙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附图:

第671191号第1083680号

第1107727号第1393938号

第8333106号被控侵权的书法体武当红标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