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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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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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